(2015)漳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卫华、连永美、连振荣、余代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陈卫华,连永美,连振荣,余代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卫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连永美,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连振荣,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余代霖,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卫华、连永美、连振荣、余代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卫华、连永美、连振荣、余代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代霖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5漳执字第647号案)。被执行人连振荣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