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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90号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高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