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高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高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