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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白桦与被执行人李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桦,李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白桦,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海军,现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白桦与被执行人李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军履行给付0.33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