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白桦,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海军,现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白桦与被执行人李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军履行给付0.33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