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刘成,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得理,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增平,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成与被告童得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刘成负担。
审 判 长 胡长聚
审 判 员 梁培勤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