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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天芳与徐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芳,徐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6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芳。委托代理人赵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华兵。委托代理人陈家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芳与被执行人徐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华兵缴纳案件款32800元,申请执行人李天芳主动放弃1000元逾期利息且已领取案件款318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华兵发还1000元逾期利息,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民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