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成启,汉。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满峻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俊峰,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5元,减半收取240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维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