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怀锁与陈敏、宋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锁,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477-1号申请执行人刘怀锁,利民房产中介经营业主。被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宋美华。被执行人邱马力。被执行人陈丽含。刘怀锁与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怀锁借款20万元及利息;对陈敏作为抵押担保的座落于淮安市化工二村6幢102室房屋(淮房证清浦字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陈敏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对陈敏、邱马力、陈丽含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暂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敏、宋美华、邱马力、陈丽含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冻结的陈敏银行帐户、查封的陈敏、邱马力、陈丽含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清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