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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委字第10号

顾东生与张学艮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东生,张学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顾东生,居民。被执行人张学艮,居民。申请执行人顾东生与被执行人张学艮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2)泰海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337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学艮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2)泰海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