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119号原告郭××。被告刘×。
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119号原告郭××。被告刘×。
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