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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尚川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尚川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叶喜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4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尚川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喜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10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喜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喜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喜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喜秋(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78的存款人民币51143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