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宝山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宝山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16号罪犯梁宝山(绰号:老虎),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人,小学文化。1998年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阿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宝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五月月二十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梁宝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宝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成绩为85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劳动规章制度。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181.3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梁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