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1219号

王银君与高峻、包义有、邹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银君,高峻,包义有,邹伟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银君,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石生岩,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

被告:高峻,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包义有,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邹伟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高峻、包义有、邹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百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