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王银君,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石生岩,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
被告:高峻,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包义有,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邹伟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高峻、包义有、邹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百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