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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蔺全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蔺全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蔺福善,该协会负责人。被告蔺全娃,男,生于1972年6月3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蔺全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谷县大庄乡碌碡滩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