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徐国有与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有,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2号申请人徐国有,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卧龙镇按杖子村。被执行人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7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