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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徐国有与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有,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2号申请人徐国有,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卧龙镇按杖子村。被执行人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7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