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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陈辉、叶素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陈辉,叶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04-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96号。负责人刘晔,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王玮君,均系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叶素波,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辉、叶素波所有的位于朱家尖街道假日路1288号东沙度假村度假酒店1幢405室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