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22号
原告:潘某某,女,住无为县。
被告:朱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伟 来自:
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22号
原告:潘某某,女,住无为县。
被告:朱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