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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22号

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22号

原告:潘某某,女,住无为县。

被告:朱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