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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关欣与刘有雄、广州市进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59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刘有雄,广州市进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郝起,何校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欣,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潘明志,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砚,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蕴珊,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有雄,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审被告:广州市进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燕霞。委托代理人:郑家康,该司职员。原审被告:郝起,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何校平,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关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又以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其行使权利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关欣负担1160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22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文朱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