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2-2号申请执行人单香云,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潘诚,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颂梅
审 判 员 卢春发
代理
审判员 覃晓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