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刘虎仔、周裕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刘虎仔,周裕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被执行人刘虎仔。被执行人周裕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虎仔、周裕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匡勇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325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332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