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镇江市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曦洋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市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曦洋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万善园建材综合楼3-2号。法定代表人邬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曦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亿源市场6幢9号。经营者王建春。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3590-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诉人以《购销合同》作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丹阳市万善园建材综合楼3-2号,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镇江市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