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卢万均,安陆市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魏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5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魏某乙,2013年1月14日补办结婚证。因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完全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长期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彻底失望,完全没有信心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三:户口本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子女信息。证据四:安陆市恒鑫电子厂证明及厂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拟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有能力抚养小孩。证据五:被告魏某甲于2014年2月8日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经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如再发生就自愿离婚的事实。被告魏某甲未提出书面答辩,在法定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时魏某甲父亲魏文高到庭反映,法庭送达传票后魏某甲本来答应到法庭的,但现在又联系不上。被告全家曾上门去按原告回家,但原告不愿意回。现原告提出离婚,希望离婚后孙子魏某乙由男方抚养。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2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魏某乙(目前在原告娘家生活),2013年1月14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争吵时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因家庭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期间被告及家人曾上门接过原告,希望双方和好,但原告未同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魏某乙,同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双方没有沟通解决,在长时间分居后,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却没有应诉以挽回婚姻,反而继续逃避放弃沟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时,原告要求独自抚养婚生子,因魏某乙目前在原告处,维持其生活环境对其更有利,故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为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原告自行承担相应抚养费。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涛审 判 员 刘汉明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