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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凤炎与池业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炎,池业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633号原告方凤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池业尧,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凤炎诉被告池业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凤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方凤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