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凤炎与池业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炎,池业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633号原告方凤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池业尧,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凤炎诉被告池业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凤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方凤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