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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649号

郎吉良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吉良,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649号申请人郎吉良,男,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郎吉良与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款277532.6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