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52号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仙鹤巷4号。法定代表人魏晓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蓝同滨,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施宇飞,该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镇工商京分案字(2015)第0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嘉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2015年12月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京口区市场监管局镇工商京分案字(2015)第0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9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市中山东路户外广告进行检查时,发现中环嘉业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围栏广告,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即于同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经京口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14年10月10日,中环嘉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委托镇XX天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市中山东路制作并发布促销该公司楼盘及部分公益性广告,广告费为34985元,其中公益性广告费为17000元,违法广告费为17985元,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了镇工商京分案字(2015)第0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5日内补办登记手续,并对中环嘉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京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京口区质量技术监督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要求,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本院认为,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镇工商京分案字(2015)第0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镇工商京分案字(2015)第0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 隽

代理

审判员 景 欣

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