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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张桂英,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48栋,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88号湖畔诚品小区15号楼401室。代表人:范东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德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