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世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尹世明,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开宏,孙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负责人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世明。委托代理人曹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责人何传国,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传国,经理。原审被告谢开宏。原审被告孙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尹世明、原审被告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炬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开宏、原审被告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为325.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