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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刘军与尹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刘军,尹西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50号申请人:彭刘军,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现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尹西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彭刘军与被申请人尹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刘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西海所有的冀H583**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尹西海所有的冀H58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