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温建川,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伟东,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温建川与被告刘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建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芮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