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102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志国,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钟志国与被申诉人重庆祥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志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5]5000000012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怡
代理
审判员 彭四川
代理
审判员 刘翔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