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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6号

李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6号罪犯李钢,男。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04年5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的10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的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任何违规行为,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树立学习目标,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