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商初字第0072-4号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金桥北路1号。清算组负责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桂明。被告刘万彬。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庭怀,高邮市汉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金松。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桂明、刘万彬、缪金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1日,王基富与朱桂明、刘万彬、缪金松签订合资经营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9月17日,我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2010年11月8日,王基富代表我公司作为发包方,朱桂明作为承包方,刘万彬、缪金松作为担保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由朱桂明承包经营,每年交纳承包金900万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刘万彬、缪金松为朱桂明提供担保。此后,承包经营期间,朱桂明不仅未给付巨额承包金,还拖欠外债,且转移承包期间的产品,并于2011年8月31日停产。为追索承包金,我公司于2011年10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1)扬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桂明给付我公司承包金,刘万彬、缪金松承担连带责任。朱桂明至今未向我公司返还承包财产。请求:1、被告朱桂明向我公司返还实物财产并对我公司进行清算;2、被告刘万彬、缪金松对被告朱桂明返还实物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桂明向该公司返还实物财产并对其公司进行清算;被告刘万彬、缪金松对被告朱桂明返还实物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诉讼请求不属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扬州祥和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王 晗
审判员 陈少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