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殷宏生。委托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健。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宏生与被执行人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另外,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殷宏生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