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23号
原告:杨礼玲,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唐德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玲与被告唐德江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礼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