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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23号

杨礼玲与唐德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玲,唐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23号

原告:杨礼玲,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唐德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玲与被告唐德江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玲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礼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