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杨震声。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创展国际贵都1205室。法定代表人杨双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震声诉被告河南金马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