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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25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张桂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张桂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5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戴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桂华,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

法定代表人:金玉宏,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张桂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张桂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桂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丰

审 判 员  王洪达

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