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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毛璞成与郭海庆、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璞成,郭海庆,方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37号申请执行人毛璞成,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被执行人郭海庆,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号。被执行人方文英,女,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号。毛璞成与郭海庆、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3808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0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海庆、方文英,执行标的为本金742400元(扣除借款人预付的利息),借款期间利息36201.6,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8‰)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郭海庆、方文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璞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海庆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房屋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二、限被执行人郭海庆、方文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