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3343号

郑××与王××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郑××。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郑××与王××离婚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9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