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庆臣申请执行张进莲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臣,张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臣,男。被执行人张进莲,女。张庆臣与张进莲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进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庆臣于2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进莲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32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进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进莲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进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庆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进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庆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