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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840号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宝芹、丛乃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宝芹,丛乃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40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孙宝芹。被执行人丛乃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宝芹、丛乃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0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