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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监刑执字第897号

向巴罗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向巴罗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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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897号罪犯向巴罗追,男,1978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以(2008)拉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于2008年7月7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向巴罗追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向巴罗追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向巴罗追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30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准予罪犯向巴罗追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巴罗追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铁

审判员 德吉梅朵

审判员 次  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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