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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三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与童中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童中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499号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代码67422134-4;法定代表人:章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中勤,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无为县。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中勤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童中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含山县城城市经典小区的样板房装修,被告可以提供部分材料,但必须与原告合同附件《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一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为按施工方实际所做工程量决算。此后在施工样板房过程中原告又与被告在2014年12月01日签订了城市经典小区的门面房装修合同,该门面房是原告公司计划在含山组建《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含山分公司》的重要战略一步。合同约定含山分公司办公室实际装饰价格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在两份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8次共支付给被告工程款257600元。2015年1月8日原被告根据样板房报价表进行了决算,结果是被告在样板房多收取了被告61064.63元。后根据含山分公司办公室装饰图纸要求和实际办公室所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原告将被告在样板房多支出的61064.63元给被告抵作含山办公室装修工程款,因考虑到被告已经将61064.63元提前在样板房时期全部支出和原被告在那时为合作关系,故原告未要求被告预留两处合同施工项目的工程质保金,但被告特写书面说明阐述原告的付款情况和被告的付款情况以及后期债权债务的责任,大体文字内容是:含山城市金典四套样板房及门面房所涉及的材料款和工资款均已经在2015年02月10日前结清,和公司无关。但在2015年02月14日被告突然纠集含山部分材料商到城市经典售楼部现场制造金额共计75500元的六张欠条进行讨薪。事后,原告得知是被告没有按其所说的支付部分材料商的材料款,并且利用材料商年关结算收款的迫切心理和售楼部年关售房旺季怕带来负面影响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夸大单据的实际数据(如石膏线实际现场只有290米,但单据显示为480米),故意制造向售楼部讨薪的场面。让城市经典开发商被逼无奈情况下把本是被告该付清的材料供应商的未付材料款,按现场临时制作的欠条数据全额支付给各材料供应商,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不正当手段多收了原告的工程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唯伟含山分公司落户推进工作无法实施直至最终组建夭折,给原告公司带来了发展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也给原告在含山的装饰市场上带来了极其负面的社会效应,迫使原告在公司其他股东面前难抬头做人。失去了其他股东和员工对原告本人的信任!给原告本人身心带来了不可弥补的巨大创伤!也因为被告采用非法聚众到城市经典售楼部进行所谓的“讨薪”所留下的各种材料单据,原告发现被告在样板房装饰期间所用装饰材料并未按照《合同报价明细表》所要求材料品牌质量等级严格施工,部分私自采用低廉的材料进行代替。其主要体现在地砖、木地板、壁纸、木工板材料上,也因此种情况导致原告在和城市经典开发商结算时被城市经典开发商减去工程材料品牌质量等级费高达达40000元之多,原告认为这项损失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有效和原告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偷工减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此擅自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后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利用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工程款和偷工减料所造成的损失,但被告一直拒绝。因此,原告认为市场经济应本着诚信原则做事,不应套取资金,其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1.55万元(其中多收工程款75500元,材料品牌等级差价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童中勤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与童中勤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分包合同》,原告将城市经典小区的4套样板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童中勤承包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四条材料供应约定,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指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指被告),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合同的尾部,手写条款载明,“按实际工程量及报表计算扣留23%(包括设计费)作为公司佣金”,被告童中勤在该条后签字。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原告将其在含山城市经典的一间门面房(也即是原告公司在含山的办公室)交由被告装饰,合同约定采取乙方(指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指原告)提供剩余材料,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期间,童中勤已累计支取工程款257600元,2015年1月8日,双方就前一份4间样板房的分包合同进行决算,童中勤在《含山城市金典户型一至户型四童经理决算一览表》上签字,该一览表载明,按样板房合同所示:样板房完成项目金额的23%应为公司所得即为:61795.10元。扣除5%保修金:10343.9应为206879.27元。扣除保修金后公司应付童中勤:196535.37元。其中公司已分八次共计支付给童中勤:257600元(不包括办公司装修费用),样板房超出支付给童中勤人民币61064.63元为含山城市金典门面房办公室装修款!门面房装修竣工后按签订门面房合同和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2015年2月10日,童中勤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该《说明》载明,含山城市经典样板房4套及门面房所有材料款人工款均已付清,和公司无关。2015年2月14日,童中勤邀部分材料商到城市经典售楼部讨要材料款,持有均是童中勤2015年2月14日出具的欠条(四张),城市经典开发商通知原告去处理,在无奈情形下城市经典开发商再次支付石膏线、复合地板、水泥等材料款合计32900元,此款项最终已由原告承担,现原告公司持有上述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分包合同》一份,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含山城市金典户型一至户型四童经理决算一览表》一份,童中勤出具《说明》一份,欠条四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8日就城市经典的四套样板房装修工程进行结算,被告亦同意将在样板房工程中原告多支出的工程价款61064.63元抵作第二份装修合同门面房办公室的装修工程款。此结算有《含山城市金典户型一至户型四童经理决算一览表》为凭,应予确认。另,2015年2月10日,童中勤向原告公司出具《说明》表明,自那时起双方之间的两份装修合同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清(包括材料款和人工款)。2015年2月14日再次向原告讨要材料款的行为有失诚信,且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其多获取的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诉请中主张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75500元,但有证据予以证实的金额合计为32900元,对其他无证据佐证的部分,不予支持。另对原告诉请中主张的材料品牌等级差价款40000元,此节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中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多收取的工程款计人民币329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童中勤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