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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191号

孙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191号

原告:孙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