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191号
原告:孙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