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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南某纸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岳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某纸业公司:被执行人汉寿县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某纸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岳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4605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寿县某公司及公司财产均在湖南省汉寿县辖区,故已依法委托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的(2014)岳民初字第843号定作合同纠纷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建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