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华华,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朝阳,王集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冬华,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华华因与被上诉人赵朝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12月8日,本院按上诉人杜华华在其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14点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并将上述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了被上诉人赵朝阳。2015年12月10日,上述传票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开庭时,被上诉人赵朝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冬华到庭,上诉人杜华华未到庭。另查明,上诉人杜华华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上诉人杜华华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其未能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杜华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华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