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212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建
审判员 史为祥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生兆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