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林与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黄林,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0151。被告郑启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志聪。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启德。原告黄林诉被告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伟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林、被告郑启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日,被告郑启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郑启德因自身生意和家庭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借款时间为90天,自2015年4月2日起到7月1日至。借款期限内为无息借款,超过借款期限,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借条保证人栏处签名盖章。原告于同日委托其控股的佛山市三水区晨双五金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启德转账500000元,另外60000元亦于同日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郑启德。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对账后,签订《确认书》,被告郑启德确认已经收到原告于2015年出借款项共560000元,并确认其中500000元为原告通过其控股的佛山市三水区晨双五金有限公司转账,另外6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并确认截止2015年10月20日,被告郑启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利息16666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自愿加入对被告郑启德履行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现经原告多次催促,三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郑启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27492.67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4月2日被告郑启德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曾偿还30000元利息。2、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郑启德确认欠款560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还款方式。3、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委托其控股的佛山市三水区晨双五金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启德转账500000元。被告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560000元没有意见,但答辩人曾于2015年7月4日、7月7日共偿还30000元利息。被告郑启德、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或可与原件相核对的复印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到庭被告予以认可,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条》、《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但被告郑启德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现原告主张被告郑启德支付2015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16666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在《确认书》的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未能及时履行清偿被告郑启德的上述债务,故原告请求该两被告对郑启德所欠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启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林清偿借款本金560000元、利息16666元,合共576666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旗五金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837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海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