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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8号

黎时润绑架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黎时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黎时润,男。捕前系农民。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5日作出(2004)官刑初字第16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时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3月4日交付执行。2003年7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2010年4月因伙同他犯将生产半成品转卖给他人,扣考核分10分;2010年10月因私藏手机记警告处分一次;2013年12月因私藏使用MP4扣考核分5分;2014年2月因私藏使用现金记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后阶段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制鞋成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时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