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军,农民。被执行人曹学忠,农民。申请执行人徐金军与被执行人曹学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学忠长期在外,据其邻居叙述已经多年未回家,且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