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107-2号原告程继惠。被告张照海。被告张凤英。被告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冯家王舍村。法定代表人张照海,董事长。被告赵忠慧。被告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住所地临朐县骈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慧,院长。被告马光春。被告临朐县光春灯饰城。负责人马光春。第三人临朐金晶平弯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第三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史慧霞
审 判 员 宫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