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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107-2号

程继惠与张照海、张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继惠,张照海,张凤英,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赵忠慧,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马光春,临朐县光春灯饰城,临朐金晶平弯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107-2号原告程继惠。被告张照海。被告张凤英。被告山东坤发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冯家王舍村。法定代表人张照海,董事长。被告赵忠慧。被告临朐县基督教爱德医院,住所地临朐县骈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慧,院长。被告马光春。被告临朐县光春灯饰城。负责人马光春。第三人临朐金晶平弯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第三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史慧霞

审 判 员  宫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