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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542-2号

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军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王军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42-2号原告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告王军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王军远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诉,并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军远银行帐户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军远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