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42-2号原告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告王军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王军远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诉,并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军远银行帐户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军远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